“下自己的论文还要付费”,89岁教授起诉知网,获赔70余万!(附判决书)
精品课程(点击查看)
★ 上海交大法学院: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暨《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热点难点解析高端研修班(12月16日-19日 上海)
摘要:
赵德馨教授是我国著名经济史学家,从事中国经济史研究逾六十年,著述颇丰,1998年退休后,赵教授依然笔耕不辍,活跃在经济史学研究的第一线。
近日,赵德馨教授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即知网运营主体)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公开,赵教授主张苹果端或安卓端手机知网APP收录、传播其文章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经IPhouse 深知统计,共有180篇裁判文书,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被告中国知网的主要抗辩理由有:一、涉案文章发表于相关期刊,知网收录、传播涉案文章的行为取得过原发期刊授权;二、知网收录、传播期刊文章的行为符合网络转载法定许可,无需另行取得作者授权;三、知网在原告应诉后已删除文章;四、涉案文章原发期刊在征稿过程中已通过稿约、版权声明等形式公开告知已被被告网站收录等事实,使用费用以稿酬形式支付,原告投稿即视为同意涉案文章被收录和信息网络传播。
法院审理观点主要有:被告将涉案作品收录到其数据库并在网络上提供付费浏览和下载的行为不构成法定许可的主张;被告主张其系经过涉案作品所载的期刊出版发行方授权使用,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作者曾向刊文单位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不具有合法来源。
一
判决原文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491民初28716号
原告:赵德馨。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巍,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宇薇,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徙南,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立案时间:2021年7月9日
开庭时间:2021年8月1日
审理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11 700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29元、律师费1000元,共计12 729元。
被告答辩意见
一、涉案文章为原告发表在相关期刊,属于该期刊的具体内容,而该期刊作为汇编作品具有独立和完整的著作权,被告已就期刊在CNKI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网络版)上的收录和信息网络传播取得期刊方授权,被告具有合法授权,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二、中国学术期刊(网络版)属于期刊,通过该期刊发表的形式为将作品收录至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并通过知网客户端提供下载,caj文件格式即为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专用的阅读工具,被告提供的作品均直接来源自中国学术期刊出版总库,产品形式包括网站镜像、光盘版。被告拥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及期刊出版许可证,被告转载已在其他报刊刊登且著作权人未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涉案文章,符合期刊转载法定许可的法律规定,不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且即使不考虑原告的期刊出版资质,涉案作品发表于2006年之前,按照当时有效的司法解释,作者和涉案报刊在涉案作品刊登时未特别声明不得转载、摘编,被告在涉案作品的传播过程中保持与作品出处一致的版式设计和内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网络转载法定许可的相关规定,无需另行取得作者授权。
三、被告已在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后,删除了涉案文章,不存在停止使用的必要。被告在涉案文章的传播过程中已尽到合理审查和注意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百年潮》《中国经济史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等期刊在征稿过程中已通过稿约、版权声明等形式公开告知已被《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国期刊网”收录等事实,使用费用以稿酬形式支付。原告投稿即视为同意涉案文章被收录和信息网络传播,而且学术成果的广泛传播,符合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创作和传播的著作权法立法宗旨,被告通过期刊方向原告支付报酬亦符合原告利益,被告并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
五、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金额没有计算依据,另有部分文章字数统计稍有出入。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现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损失,且被告认为被告电子期刊转载涉案作品行为经期刊方授权且通过期刊编辑部支付了作者稿酬,原告取得的稿酬中已经含有使用费,没有受到损失。如考虑被告获利情况,涉案作品内容系较为专业的学术文章,没有广泛的受众群体,发表时间较早,篇幅亦较为短小,引用次数和下载次数少,影响力、知名度和市场价值小,被告因此获利非常有限;且如被告所述,使用涉案作品系经过其发布的期刊杂志的授权,并支付了费用,进一步降低了被告因涉案作品能够获取的收益。同时,基于被告提供作品的形式,势必存在同一作品可通过电脑网页、手机客户端等不同渠道浏览下载的可能性,被告此前亦已经与原告进行数百起类似诉讼案件。故对于同一作品体现于多个端口的情况,即使认定侵权,请求法院对赔偿金额予以适当调减。
六、在多起与本案相似的生效判例中,法院均对被告的上述答辩理由予以支持。例如: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53号案中,一审原告樊元武起诉主张包括被告在内的等五位一审被告著作权侵权。法院认为:(1)《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的性质为电子期刊,可以适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规定;(2)樊元武在各期刊上刊登上述18篇文章时,并没有附带不可转载摘编的特别声明,故电子期刊杂志社等在中国知网和光盘版数据库中使用樊元武作品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中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可以不经作者的许可。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主要事实
作者、作品题目、发表情况及字数:赵德馨:《经济的稳定发展与增长速度》,1990年发表于《中南财经大学学报》,原告主张按照版面字数计算共12987字,被告对此不持异议。
作品权属:信息网络传播权
侵权取证时间:2019年9月9日
侵权情况:使用OPPO手机,登录软件手机知网,搜索“赵德馨”,打开涉案作品,可进行全文浏览并下载。
其他事实:1.CNKI手机知网的主办单位为《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2.被告提交了其与文章发表刊登单位的合作协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作者曾向刊文单位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
简要裁判理由
一、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原告取证文章中有原告署名,且被告认可原告系涉案作品的作者,本院认定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被告系软件手机知网的主办单位,未经原告许可,以电子版的形式发布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主张其作为期刊出版单位,有权对已经在其他期刊刊登的文章进行转载,属于法定许可,不构成侵权。本院认为,被告将涉案作品收录到其数据库并在网络上提供付费浏览和下载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期刊之间的转载或摘编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并不适用于网络环境下,故对被告辩称其构成法定许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主张其系经过涉案作品所载的期刊出版发行方授权使用,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作者曾向刊文单位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故关于被告发布涉案文章有合法来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主张原告通过多个端口分别取证分别诉讼的问题,本院认为,随着互联网以及移动通信工具的普及,网络受众上网的媒介渠道也随着技术和终端设备的发展而呈现多样性,不同的端口下载渠道会面临不同的使用用户,恰恰为可能持有不同种设备的用户提供了下载和浏览的便利,吸附了不同种渠道设备的用户,法律并未限制或规定当事人以几个端口起诉侵权行为。因此,作者选择分开还是合并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不持异议,对于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三、关于经济损失,原告并未就此提交关于其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获利的证据,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文章独创性程度、字数、被告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关于计算标准,原告主张按照版面字数计算,本院认为,参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五条规定,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占行题目或者末尾排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计算。本案中被告是将原纸质期刊电子化后上传至网络传播,并未改变原纸质期刊排版的版面和版式,因此,原告主张按照版面字数计算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证费,原告提交公证费发票并主张29元的公证费,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原告主张1000元并提交律师费发票及委托代理协议,考虑到系列案件工作的复杂程度,本院酌情支持律师费500元。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判决主文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德馨经济损失3380元、维权合理开支529元,以上共计3909元;
二、驳回原告赵德馨其他诉讼请求。
受理费分担
案件受理费59元(原告赵德馨已预交),由原告赵德馨负担41元,由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1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赵德馨)。
告知事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组织及裁判日期
审 判 员 袁建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刘慧超
书 记 员 袁雪梅
律师必备新书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点击查看)
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点“赞”或“在看”的,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您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律经典”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点赞”,拜托了